医疗美容行业几类常见的法律风险
作者
王省伟
审核
季昌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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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法院裁判要旨◆◆1
关于资质
年8月4日至16日,被告高某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香榭花园XX幢X室为原告邵某注射玻尿酸,收取诊疗费1万元,在脸部被注射入玻尿酸后,邵某即发现脸部肿胀无法消退。与高某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邵某向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举报,经该局查明,高某无医疗美容执业许可证,非法经营。为此,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处罚决定,对高某行为予以处罚,后邵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高某返还支付的美容费用。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高某为邵某注射玻尿酸,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对于医疗执业资格的准入制度,关涉人的生命应属效力性规范,高某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及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而不具有从事医疗服务的执业主体资格,其从事医疗服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的服务合同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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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肖像权侵权
张某通过网站搜索发现某美容门诊部宣传的广告中含有张某个人图片。年5月2日,张某委托他人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进行浏览网页证据保全的公证。于是张某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该门诊部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张某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否则构成肖像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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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欺诈销售
年6月3日,XX至XX门诊部进行隆胸手术及疤痕修复术。因对手术结果不满,且认为XX门诊部在未被批准开展全身麻醉及隆胸手术(二级项目)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对XX进行了上述手术,同时XX门诊部无法提供植入XX胸部的假体的合法进货凭证及医疗器械注册证、三联卡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门诊部构成欺诈销售,理由:
1、假体隆胸术等属于二级美容外科项目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可实施上述美容科目的机构为“1、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医院;
2、设有麻醉科及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门诊部”。XX门诊部虽然设有外科整形专科,但其并未设有麻醉科,不能开展上述二级医疗美容项目。XX门诊部在XX的前期咨询、手术方案确认等过程中故意隐瞒其不具备二级美容科目实施资质的实施,诱导XX缴费接受美容服务,构成欺诈行为;2、XX门诊部称其植入XX体内的系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曼托(圆形毛面假体)”,但其并未提供进货记录、手术使用记录等,无法追溯假体情况,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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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名誉权
年9月21日,王XX与XX美容门诊部医生邹XX签订《XX美容门诊部美容手术合同书》约定:XX美容门诊部医生邹XX为王XX进行“双眼皮切开法,内眦开大术”。继后,双方产生医患纠纷,李XX多次在XX美容门诊部外采取扩音器广播、举标语牌、照片等方式表达其诉求,引发群众围观,并致双方发生争吵并报警。王XX在自贡在线网站上发布“黑心手术医生”、“自贡妹子整容遇到黑心手术医生导致失败啊”、“自贡22岁妹子在XX美容诊所做美容变成噩梦”的帖子,并上传其手术前后的对比照片,引发部分网友跟帖。年11月10日,经自贡市自流井区卫生局做双方工作。年3月30日、年4月6日及9日,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引发诉讼。
法院观点: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王XX及其母亲采取用扩音器广播、举标语牌和照片、在网络上发帖等方式表达其诉求,客观上对XX美容门诊部造成一定名誉贬损。王XX、李XX在医疗纠纷中的维权行为不当,应停止不当的维权行为、删除网络上“黑心手术医生”等帖子。上诉人XX美容门诊部要求停止侵权,删除网络上不实言论的理由成立。被上诉人称其在网络上的发布的帖子已删除,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确认,王XX发布的“黑心手术医生”等帖子现已在网络上无法查阅。关于上诉人XX美容门诊部的其他上诉理由,鉴于被上诉人前述行为系因双方之间医疗纠纷诱发且经本院生效文书确认上诉人XX美容门诊部在诊疗王XX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XX美容门诊部亦不足以证明其名誉受损产生了实际损害后果,故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1、《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白癜风怎么治疗可以好中科携手共抗白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