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自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开展以来,江苏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医疗美容行业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的突出问题,持续对医疗美容机构、生活美容机构等经营场所开展清查整治,严厉查处经营者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虚假促销等违法行为,规范医疗美容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月24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违法典型案例。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及虚假宣传案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美唇、双眼皮、抽脂、去皱等医疗美容服务,检查发现上述医疗美容服务未明码标价。当事人在其诊疗大厅的显示屏播放“新海荟宣传片”宣传视频,宣传片中显示星海荟属于中国台湾医美品牌,“在台湾拥有19家医学美容机构”“星海荟分别与美国、德国、瑞士、韩国等国的顶级医美专家保持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技术精湛的位全球高级专家加盟”等宣传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年11月14日,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罚款元。案例二无锡花岛诊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贮存医疗器械、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年10月20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无锡花岛诊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了三个问题:一是当事人使用的医疗器械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未在要求的温度范围贮存;二是当事人使用外包装无中文标识的一次性使用注射针,内外包装均未标注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一次性使用注射针的购进票据和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三是当事人将3瓶“保妥适”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使用于周某某等四位顾客,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药品的购进票据、来货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年12月1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依法注册的一次性使用注射针36套;2、没收违法所得元;3、罚款0元。罚没款合计元。案例三新沂市伊曼莎美容养生会所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年11月5日,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沂市伊曼莎美容养生会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媤薇妍伊臻颜焕肤喷雾”、“火烈鸟明星浓密睫毛膏”等化妆品时,没有如实记录并保存供货者营业执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年11月17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元。案例四常熟美伊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注射针,以及发布未经审查、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案年7月18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常熟美伊度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诊所内摆放有4张广告海报,内容包含消费者医疗美容手术前术后对比图等。当事人注册的名为“常熟美伊度医疗美容诊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