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通过平台推荐、“软文”、“种草笔记”、编造医美日记等方式伪造“口碑”,不得通过广告代言人或“推荐官”“体验官”等形式,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1月1日,据湖北经视记者报道,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医美行政指引“0条”,规范医疗美容商业营销行为。
二十条行政指引1.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
.不得宣传未经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3.不得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4.不得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作保证性承诺。
5.不得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6.不得发布含有违背公序良俗、虚假或误导表述的医疗美容广告。
7.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8.不得在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中虚构、隐瞒或者夸大事实,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虚构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规模,医务人员资质资历、能力水平等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9.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交易、虚构经营数据信息、虚假预订、虚假抢购、编造用户评价、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等方式,或者利用虚构收藏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