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民营医疗美容机构分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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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民营医疗美容机构分会发布第二届理事会换届征选理事的通知,通知称,医美机构分会第二届理事会任期已满,应总会工作要求,分会已成立换届工作筹备组,换届大会拟于年10月29-31日在海南医美产业之都高峰论坛期间召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现面向行业征选分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欢迎大家报名或者推荐。

报名截止日期:年10月15日。

联系人:郭海霞(电话)

通知文件及要求如下:

附件2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民营医疗美容机构分会

第三届理事会候选人任职资格

一、拥护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在医疗美容及其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热心医疗整形美容事业和分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及职业道德;

五、副会长候选人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和组织能力,能独立承办分会活动;

六、理事单位:(备注:请提出理事单位的入围标准)

七、按时缴纳会费。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民营医疗美容机构分会

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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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民营医疗美容机构分会简介

登记证书号:社证字第-2号

经卫生部申报、民政部批准,中国整形美容协会民营医疗美容机构分会于年7月29日在北京成立。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卫生部及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英文名称:MedicalInstitutions-BranchofChineseAssociationofplasticandAesthetics

简称:医疗美容机构分会

业务范围:自律维权、行业规范、学术交流、科学研究、国际合作、信息发布、教育培训、咨询服务。

本分会是由从事整形美容临床、教学、科研、经营管理及咨询投资等相关民营医疗美容机构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民营医疗美容机构的桥梁和纽带,是维护、促进和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力量,是支撑从业机构、从业人员成长、发展的基石和展示其才华、实现其价值的舞台,是联合社会各界推进我国医疗整形美容事业科学发展、开创我国医疗美容行业新局面的平台。

本分会旨在团结全国民营医疗美容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职业道德,崇尚医学圣洁,开展信息发布、学术交流、国际合作、教育培训、科学研究、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等活动,依法维护民营医疗美容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医疗美容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整体水平,协助总会及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的自律、维权和监管,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规范有序的民营整形美容市场秩序,提高医疗美容行业科学化发展水平,积极为我国医疗整形美容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事务号:5S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整形美容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AssociationofPlasticsandAesthetics,缩写:CAP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整形美容临床、教学、科研管理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从事整形美容专业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社会道德风尚,通过“行业规范、自律维权、信息交流、业务培训、科学研究、技术支持、救济救援、国际协作”等活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的自律建设,建立规范有序的整形美容市场秩序,促进中国整形美容技术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维护整形美容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中国整形美容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海淀西三环北路72号院A座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宣传整形美容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引导整形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在整形美容机构工作人员中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育,树立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的从业风范;

(三)开展行业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整形美容机构提供改善经营和管理的咨询;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进行行业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期刊、书籍、信息资料和音像制品,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举办整形美容机构交流和整形美容用品展览展示,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六)开展国内外有关整形美容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整形美容行业相关培训,培养整形美容机构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促进本团体成员的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整形美容机构质量考核标准、操作规程以及有关行业管理法规,对行业内的重大新技术、新材料的引进、开发和应用进行论证,组织科研成果评价和推广应用;

(八)制定行规行约并推动会员执行,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对团体成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诊疗护理操作规范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侵害整形美容消费者生命与健康权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九)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整形美容机构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协作;

(十)为在执业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会员提供法律援助,为整形美容失败的患者提供整形修复援助,与慈善机构合作为经济困难的整形患者提供整形援助;

(十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在会员范围内免费进行优秀整形美容机构从业人员、优秀科研成果、学术论著和论文的评选、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二)建立科研基金,组织重点学术课题调研和立项,支持整形美容行业科学研究工作;

(十三)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开展整形美容工作的单位,或从事整形美容工作的医

师、护理人员、技师、经营管理人员,或与本行业相关专业的著名专家学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5月1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文来源:中国整形美容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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