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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东民初字第号
原告王某,女,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大尉,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朝晔,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医院,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胜利北路步行街,组织机构代码:-0。法定代表人:刘莹,院长。原告王某与被医院名誉权、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薛大尉、徐朝晔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刘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站的网页中,擅自将原告的照片用于“信医院好”等整形美容类手术的商业广告宣传。该网站中明显标有其他整形的宣传链接和在线咨询、咨询电话、医院信息等详细信息,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原告目前系中国大陆青年演员、模特,曾出演过《人鱼帝国》、《非诚勿扰2》等影视作品,曾应邀为“康师傅果汁”、“魔幻水滴BB霜”等品牌进行商业推荐合作,其肖像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原告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维护个人形象,而被告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用于商业性网站宣传,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且使用照片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内容,导致原告蒙受了诸多误解,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起诉要求被告删除侵权网页,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精神损失费元、公证费元,及律师费、交通费元。被告辩称:被告公司规模很小,网站是请他人代做的。使用的照片是在网站上找到的,照片上并没有本人的姓名,有可能被误用。因被告使用的照片与现实中原告的自然形象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故被告不能确认涉案图片与原告本人具有同一性。被告网页使用配图并没有恶意,也没有侮辱诽谤,是为了宣传图片的美。综上,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肖像权及名誉权的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现为演员。被医院主办的网站(首页网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