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公开
近日,我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涂琴依法提起公诉。
我院在上述案件审查起诉中分别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琴在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也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小米工作室”的名义对外营业,经营项目之一为美容微整形,为此,被告人涂琴多次通过网络购买没有任何中文标识,未获得我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并标注进口药品注册证号的美容微整形产品并销售给他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贷、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南昌东湖检察
本期文稿:张豫
本期美编:熊敏
责任主编:张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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