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美业法律研究一线的律师团队,我们发现,美容院最常因下列事由而受到行政处罚。
例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被处罚;违法发布美容广告而被处罚;违法使用化妆品而被处罚;违反美容院卫生管理规定或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而被处罚等。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美容院最常见的行政法律风险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该行为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规定。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擅自开展医疗美容的美容院通常面临的行政处罚是,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罚款。
2.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被处罚
美容院最常见的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被处罚的行为,例如:单方设置免除己方责任的格式条款,例如:一律不退、概不负责、本卡解释权归美容院等;对于美容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美容院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识提供服务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3.违法发布美容广告而被处罚
美容院最常出现的违法广告,诸如:
发布夸大功效的虚假广告;广告中含有疾病治疗功能;违法发布用患者形象证明的广告,使用无法验证的统计资料作证明材料的虚假广告;产地、性能、质量等表述不准确,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发布违法广告和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等。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及《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可能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被罚款。4.违法使用化妆品而被处罚美容院最常见的化妆品行政处罚事由是:使用过期限的化妆品;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等。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管条例》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规定,可能被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5.违反美容院卫生管理规定
美容院因违反卫生管理规定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例数量多,常见的违反事由有: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等。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美容院进行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6.虚假宣传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美容院虚假宣传,例如:广告中有“抗衰老第一品牌”、“绝无副作用”、未获权威认证而声称获得权威认证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7.美容院日常经营中的违规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美容院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等。美容院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被吊销执照。美容院违反《消防法》规定,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等,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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