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整容色变”到“医美潮流”,“颜值经济”带动了整个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中国在年就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医美市场,亦是全球增速最快的国家之一。
如今,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大家十分热衷——先“看脸”,再言其他。显然,美貌成为了社会刚需,大家对整形整容的接受度越来越高。
医疗美容行业涌现出巨大的市场潜能,开始成为中国的“朝阳行业”,但随之而来的医生无执业资格、虚假宣传、滥用肖像等问题,导致医疗美容业乱象丛生,也引发了许多法律上的风险问题。
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医美行业容易高发的法律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为促进医疗美容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以下都是值得大家高度重视的问题。
01
虚假宣传的法律后果
目前,市场上已有很多医疗美容机构都因发布了虚假广告而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巨额罚款,可见,这种现象在医美机构中很常见。
大多数医美广告都喜欢用新词汇来混淆视听,将简单手法包装成新理念、新技术等,这些行为,极易因绝对化用语和虚假宣传方面属于违法。目前,多为如下几种表现方式:
//擅自提高医疗美容项目类别等级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规定,我国对各层级美容整形单位的整形项目实行严格分级管理,按照层级由低到高,将医疗整形美容机构分为诊所、门诊部、医院的整形科4类,不同类别美容整形单位开展手术的级别不一样。
很大一部分医疗美容机构,明明是门诊部或诊所,却医院,擅自提高医疗美容项目的类别等级。
//擅自拼凑外籍专家作为对外宣传噱头
相信大家也见过,一些整形美容机构在其网站页面上,列出许多外籍专家名单,号称是机构的顶级医生。这些专家虽顶着“亚洲整容鼻祖”“亚太微整形第一人”等名号,其实大多名不副实,有些根本就是子虚乌有。
//擅自虚构荣誉提升知名度与影响力
某些医疗美容机构宣称自己是“整形美容第一品牌”“全国医疗美容十佳机构”“中外整形合作基地”等,这些荣誉证书实际都是由其私自成立的协会颁发,与其实际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无关系。
以上三种虚假宣传手段,是多数医美机构比较喜欢采用的,但是他们却忽略了这些夺人眼球的宣传行为背后,大多是会面临因违法而带来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医美机构在品牌宣传时,应注意不要过分失实、夸大,否则可能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整改,严重的话,甚至可能会面临巨额罚款。
02
欺诈导致的“退一赔三”
医美行业不仅充斥着大量虚假、夸张的广告,各种关于医疗安全的信任危机也在不断上演,最终矛头都指向了医美机构的暴利欺诈。
现实中,医美机构易被认定为欺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手术医生没有相关资质
现实中,很多医疗美容机构聘请的医生并无相关医疗美容资质,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旦涉及无医疗美容或手术资质的问题,可直接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要三倍赔偿。
//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或药品
对于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或药品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认定医美服务机构构成欺诈。
不管是没有资质的手术医生,还是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器械或药品,对消费者的容貌、身体甚至生命来说,都会造成严重危害。
当然,对于存在欺诈行为的医美机构,法律对其应作出的赔偿也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实践中,医美服务是否属于生活消费、是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范围,虽不同地域的司法、行政机关有着不同的认定,但就现阶段而言,大部分地域的司法、行政机关已将医美服务纳入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范围,并已形成了主流认知。
故,医疗美容机构若涉嫌欺诈,应向消费者进行“退一赔三”的赔偿。
03
滥用肖像权引发的纠纷
年,医院就曾先后被11位女明星起诉,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事实上,医院擅自借用“明星脸”的现象早已屡见不鲜,更有甚者,由于未经许可,使用明星照片用于商业宣传。
医院先后被李冰冰、范冰冰、周冬雨3位女明星告上法庭,起诉原因均为: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将其肖像用于商业宣传,使大众误解双方存在合作关系,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其中一份判决书显示:年至年,该医院在其